朱载坖对于此事是十分重视的,他对于重臣们说道:“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今法司所遵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
朱载坖所要求制定的大明律例集解是在解释大明律的大明律的名义之下对大明律进行修订,将原本的大明律、大诰、之前皇帝所颁布的诏令、问刑条例等全部予以统一,将这些之前所颁布的各种各种条例予以废除,嗣后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一律参照大明律例处断,将之前的所有的诏令、则例、条例等一体废除,这样的话,就可以达到统一法典的目的。
对于大明律和各种条例在实行过程中的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朱载坖令朝臣在这次编撰大明律集解的过程中要予以重新解决,朱载坖特地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赎刑的问题,朱载坖认为之前大明所规定的赎刑则例过于宽泛,几乎除了十恶不赦之外,都可以赎刑,导致大明法纪荡然,朱载坖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够再持续下去了,要严明法纪,严格限制赎刑。
朱载坖认为要大幅度的缩减赎刑的适用范围,将绝大部分的刑罚都改为实刑,不再允许地方官府直接赎刑,赎刑的权力被上收到省一级的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上来,而且要受巡按御史、刑部、大理寺的复核,杜绝滥用赎刑以至于放纵富户为非作歹。
对于官员的贪墨,朱载坖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将各种贪墨的情形详细列举,分门别类定罪量刑,同时对于贪墨,明确是除了十恶之外也要株连的罪行,严厉追赃制度,只要贪墨所得赃款没有被追赃完毕,就不能取消对于这些正犯家属的连坐措施,严厉惩治贪墨。
同时规范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的范围,所谓真犯死罪,就是必须要判处斩立决、绞立决的罪行,而杂犯死罪就是可以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等刑罚的,对于真犯死罪,要严厉惩处,一律不准赎刑,而对于杂犯死罪,可以赎刑,但是赎刑之后也只能降一等处罚,流五千里,永不放回。
为了支持编撰大明律集解,朱载坖决定设立律例馆,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翰林院派遣精通律例的官员,还有从地方州县官员中抽调熟悉律例官员负责编撰大明律例集解,同时重点要对工商、税务等经济方面的律令予以完善,因为大明现在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大明现在的实际情况,要着重修订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
为随着大明律令的日渐完整,朝廷的律例肯定也会是越来越复杂的,所以必须要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