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其一是狗或者猫的主人会被判处赔偿,其二是狗或者猫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实施监禁或者安乐死。
很遗憾,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
首先,对于狗或者猫的主人需要做出的赔偿,在法律上的本质是一种连带责任的体现。但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人类之间,连带责任的体现并不能免除责任人本身的责任,就像一个纵容杀人的人被惩处之后,并不能因此免除杀人者的责任,而在此,狗或者猫的责任显然被免除了。
其次,如果狗或者猫被实施监禁或者安乐死,你可以认为它们得到了惩罚,但是,在赫尔维蒂亚,这种决定是由动物管理局做出的,而非法院做出的。不是一个法官基于法律的决定,而是动物管理局基于动物管理规定做出的决定。据我所知,动物管理规定设立和批准的程序,和法官的判决所必须依照的法律设立和批准的程序是不同的。事实上,动物管理规定的通过虽然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却比法律通过所需要的程序简单多了。
因此,从我的角度,如果柳杨先生的结婚申请提交到了法院而法院受理了,那么,法院就受理了一个原本不应该受理的案件。这个案件并不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法庭无从做出判决,因为根本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当然,柳杨先生并没有将结婚申请提交到法院,而是提交到了负责结婚登记的行政机构。现在,他的诉求也并非要求结婚,而是要求判定行政机构否决他的结婚申请是违法的。注意,这两者是不同的,虽然对前者我们无法判决,但对后者我们却有发言权。
我们的行政机构,何以认为自己有权利就此种结婚申请做出决定?这种决定是否涵盖在宪法赋予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抑或这种决定是否可以排除他们将自己拥有的正当权利进行了不正当自我延伸的嫌疑?
我认为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简而言之,我们的法律规范的是人和人结婚的事情,而人和狗结婚的事情不归我们管。我们无权同意,当然也无权不同意。因此我认为,柳杨先生的结婚申请,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看,行政机构根本无权受理。可是,他们不但受理了,还做出了明确的否决。
所以,在本案中,我的结论是,行政机关否决柳杨先生的结婚申请是错误的,柳杨先生胜诉。
法律意见no.7
独立大律师皮尔斯·皮斯尔斯
在耐心地听着前面诸位谈论他们的观点的时候,我一直在思考,究竟是什么让大家的意见如此不同?
克里斯蒂娜·琴达尔女士提出来一个很好的观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