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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听证会(12 / 18)

律的管辖范围。

是的,我同意克里斯蒂娜的观点,关于狗的婚姻问题,并不在我们的法律规制范围之内。否则,一只拥有多个女朋友并且女朋友们毫无意外地产下了多只毛茸茸的狗崽子的公狗,毫无疑问涉嫌违反我们的关于事实重婚的法律。当然,它们没有领取结婚证明,从这个角度看,适用重婚法律是可疑的。但是,如果这件事情每天都在赫尔维蒂亚的每个地方重复发生,而我们的立法机构却视而不见,不去制订一部有关于此的法律,这难道不是已经说明了问题吗?

可是,克里斯蒂娜·琴达尔女士在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的同时,却犯了另外一个重要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我们虽然不能管狗,却能管人,而柳杨先生,毫无疑问是人。

这也是我在诸位发言过程中经过思考得到的答案。正是对这个案件本质的混淆,使我们所有的人会有如此不同的意见。

所谓对案件本质的混淆,我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否决柳杨先生结婚申请的本质是什么?在诸位的表述中,包括我自己,对行政机关的作为无一例外都使用了“否决了柳杨先生的结婚申请”,但事实是如此吗?

为了说明我的观点,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的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一项动议,要求对某个国家宣战。而国会可以通过这个动议,也可以否决这个动议。如果不去讨论宣战的具体缘由,我认为,无论是通过或者否决,国会的做法都是正常的。但是,换一个场景,今天由在座的各位,或者,就由我,一位独立的法律执业者,向国会提出一项动议,要求对某个国家宣战,不知道各位认为,国会是会同意还是否决我的请求?

我想,我坚信,国会并不会审议这项动议。甚至,国会议员们并不会知道还有这项动议存在,因为这项动议根本没有进入讨论的范围。

这是什么原因的呢?很简单,我不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上,去提出这项动议。

正如克里斯蒂娜·琴达尔女士所言,行政机构必须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而不是对他们拥有的正当权利进行不正当的自我延伸。但是,这样一个逻辑应用在我们的行政机关头上却是不适当的。因为在此之前,同样的行为已经发生在柳杨先生头上。或者说,造成行政机关权利自我延伸的缘由就是柳杨先生对自己所拥有权利的不正当的自我延伸。

就像我没有权利向国会提出动议,要求向某个国家宣战一样,柳杨先生也没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去和一只狗结婚。

虽然我对柳杨先生抱以最大程度的同情,却无助于使他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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